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徐 峰:在罗尔斯和诺齐克之间——略论洛克财产理论的当代位阶


洛克在《政府论》中通过区分自然状态和政治社会,指明了证成个人财产权的一系列约束条件。诺齐克自认为是洛克思想的继承者,却在弱化前者约束条件的基础上,以弱的约束方式与其分道扬镳,转而支持一种自由放任的资本主义经济体制。相反,罗尔斯体认到实质平等之重要意义,支持一种比洛克更平等的分配方案。比较之下,洛克、诺齐克与罗尔斯三人的财产权论述彰显出对自我所有权的不同信守。诺齐克坚持完全的自我所有权,罗尔斯对自我所有权存而不论,而洛克允执其中,坚持一种敏于事实的自我所有权。这意味着在当代政治哲学视域中,洛克的财产理论既不是诺齐克的自由至上主义式的,也不是罗尔斯的自由平等主义式的,而是锚定在二人之间。 

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青年项目“当代西方平等主义理论研究”(2017EZX007);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(面上二等资助)“《正义论》以来西方平等理论的追踪与批判研究”(2017M621417)

洛克;罗尔斯;诺齐克;财产权;平等

【全文】在罗尔斯和诺齐克之间_略论洛克财产理论的当代位阶_徐峰.pdf